关于完善土地管理责任的通知
相关学院、场站管理处:
为确保学校土地资产安全完整,明确学校土地使用者的管理责任,加强土地利用和权属边界监管,避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发生,现就土地管理责任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土地管理责任体系
1.学校土地指学校已经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试验林场、试验站、水产站、科研观测站等及校园建设用地。
2.学校教学科研试验用地,具有特定的使用范围。未经学校审批,使用单位严禁用于商业经营、对外抵押投资、对外租赁收费、对外联合开发经营等。
3.相关学院、场站管理处等土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行政)是保证土地资源安全完整第一责任人,各试验站站长或科研课题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4.建立和完善共同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国有资产管理处承担土地权属管理责任;相关学院、场站管理处承担土地使用管理、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相关责任。
5.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土地使用单位签订《土地使用责任书》。
二、建立土地管理长效机制
1.建立抽查或检查机制。各土地使用单位每年应对本单位一个年度内土地利用、土地管理总体情况进行自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土地使用责任书》对各使用单位进行抽查或检查。
2.学校各土地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对于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使用单位应及时纠正并上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要求违规事项限期整改。整改消极不作为或整改不到位的,报学校批准后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
三、落实问责机制
1. 土地使用单位违法违规使用学校土地的,其责任由使用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共同承担,并连带赔偿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
2. 土地使用单位职工违法违规使用学校土地的,由使用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限期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使用单位对违规职工进行问责。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