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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09-01-15 |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计委、教委及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标[1992]245号文件《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和教发[2004]2号文件《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用房是指除教职工私有住宅以外的,产权属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所有的一切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构)筑物。除有法律效力特殊约定外,无论以何种资金在学校所属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包括引进资金或校内单位自筹资金建造的所有房屋,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逐步实施有偿使用。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公开、公正、透明。

第五条 学校公用房实行学校、业务部门和使用单位分级管理;按房屋用途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的行政归口管理部门,对全校公用房实施宏观调控和监督。具体职责为代表学校制订公用房管理政策;行使分配、调整和监督职权;建立健全公用房使用档案;负责公用房资产登记、处置、销账;协调处理跨部门、跨学院之间公用房使用纠纷等事宜。

第七条 公用房的调配与使用管理分别由以下部门负责:

(1)校党政机关及直属单位办公用房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调配;

(2)教室由教务处负责使用调配;

(3)科研大楼由科研处负责使用调配;

(4)学生公寓及其配套服务用房(食堂、浴室、超市、学生活动中心、体育馆等)由后勤处负责管理;

(5)教职工集体宿舍、未出售公用套房由国资处负责管理;

(6)资产经营公司(含高新中学)使用的公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监控;

(7)院系、附属单位公用房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第八条 使用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人员变动或业务变更对使用房屋进行内部调整。

(2)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公用房管理政策和规定,按时落实学校公用房使用调整方案,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和调离人员占用房屋的收缴。

(3)使用单位是公用房维护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不得随意拆除、封闭或者挪作它用,确保公用房设施的完整性和有效使用。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使用制度,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4)涉及公用房的变动信息,须及时报国资处备案。 

第三章 调 配

第九条 公用房调配要严格按审批程序执行。一般性公用房调配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国资处提出调配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决定。重大调配事项由国资处形成调研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第十条 对于学校做出的公用房调配决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不再使用的公用房应及时退回学校,国资处负责验收和另行调配使用。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和外借公用房;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互相转让房屋使用权;严禁未经审批将使用的公用房转手出租;严禁将学校的房产作为资产投资、入股或抵押等。 

第四章 改建、维修与拆除

第十三条 公用房改建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1)教室改作它用须经教务处、国资处审批;

(2)改动公用房房屋结构(如封、堵门、窗,拆、建隔墙、扩建、加层等),须经基建处(后勤处)、保卫处、国资处审批;

(3)更改、拆除公用房水、电、暖及各类管线,须经后勤管理处审批;

(4)更改、拆除公用房通信、网络管线,须经后勤管理处、网络中心审批。

第十四条 公用房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后勤管理处立项实施。

第十五条 公用房拆除、处置、销账必须严格履行程序,回收残值上缴学校财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和私自处置。

(1)公用房一般性拆除由国资处负责审批;重大拆除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公用房处置,由国资处牵头与纪检审、财务、后勤等部门成立处置小组,组织实施处置。

(3)公用房销账,由学校实施单位填写“建筑物拆除备案表”,连同拆除计划批文原件报国资处,办理下账手续。

第十六条 公用房拆除、处置、销账由国资处定期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学校房屋管理相关条款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