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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免税科教用品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2-09-18 | 阅读次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免税科教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校科教用品免税的申报,加强校内监管和后续管理,更好的服务教学科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令第63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向海关申办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名义申请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第二章  科教用品免税范围

第四条 科教用品免税范围主要包含:1.实验环境方面(不包括中试和生产设备);2.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不包括中试和生产设备);3.实验室专用设备(不包括中试和生产设备);4.实验用材料(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 科教用品可否办理免税的最终解释权在海关,并以海关的解释和裁定为准。

第三章  科教用品免税办理程序

第六条 科教用品进口的基本程序为:

(1) 签订委托进口代理合同;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且具有良好信誉的外贸公司签订委托进口代理合同。

委托进口代理合同的货款中包括:货物的原值、运保费、报关费、海关监管费、仓储费、检验检疫费以及外贸公司的代理费用。

使用单位应按照委托进口代理合同及时向外贸公司支付货款,由外贸公司向厂商开出信用证,确保及时到货(进口设备厂商自收到信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到货期)。

(2) 外贸代理公司代表学校与厂商签订中英文对照外贸合同;

(3)办理进口批件;

进口批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根据商务部规定,部分进口机电产品需向陕西省机电办提交学校签章的进口申请书、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外贸合同办理机电证。其它进口批件,按照海关和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4)办理科教用品免税证明。

免税证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使用单位需提供的文件有:①《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附件二);②仪器设备彩页(图片或照片);③承担科研项目,如:863、973项目等,需另提供《项目任务书》复印件。

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海关将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仪器设备彩页的产品说明为审批依据。

第七条 接受境外友好捐赠的办理程序:

(1) 提供捐赠函及译文;

(2) 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接受捐赠申请,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学校向陕西省教育厅行文,提出接受捐赠申请,省教育厅出据同意接受捐赠批复;

(4)办理进口批件;

(5)办理科教用品免税证明。

接受捐赠免税需要提供的文件有:①赠函及清单原件(含译文);②省教育厅同意接受捐赠批复;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④仪器设备彩页(图片或照片)。

第四章  免税科教用品的管理

第八条 无论以任何形式进口的免税科教用品(购买或赠送等)均属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资产,使用单位在验收后两周内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建账、建卡手续;属低值易耗品的按学校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国际惯例和合同约定,免税科教用品出现问题需要索赔时,提出索赔时限为货物到达目的口岸之日起90天内,超期商检机构将不予受理。免税科教用品到货后须在30天内组织安装验收,对于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详细记录,并及时告知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商检机构出具商检证明,以便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索赔申请,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条 免税科教用品需接受海关的监管,每年年末使用单位需就监管期内免税科教用品进行一次自查,自查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并以年报形式提交海关备案,年报经海关审核通过后学校方可申办下一年度免税。同时海关会定期对辖区内的免税科教用品进行抽查,对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免税科教用品的监管期一般为五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监管期内,免税科教用品不得擅自出售、转让、移作它用或转移监管地点。若因教学、科研的特殊原因,仪器设备需移出监管地点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海关办理审批备案手续,保证仪器设备仍在海关监管之下。

第十二条 免税科教用品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同时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学校在1年内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在3年内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免税科教用品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凡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申请书和原减免税证明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

第十四条 各学院(系、所)负责人是本单位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使用情况和监管期内的管理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进口科教用品采购招标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办法》执行;进口科教用品验收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科教用品免税范围

  一、实验环境方面(不包括中试和生产设备)

(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五)特殊电源、光源(如电极、开关、线圈、各种光源等);
  (六)清洗循环设备;
  (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九)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十)其他。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不包括中试和生产设备)
  (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八)实验室专用小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工具等);
  (九)其他。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不包括中试和生产设备)
  (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限于飞行、航运类院校);
  (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及材料(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四)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特种晶体管、专用集成电路等);
  (五)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六)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七)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八)电生理设备;
  (九)其他。

四、实验用材料

  (一)无机试剂、有机试剂、生化试剂。

  (二)新合成或新发现的化学物质或化学材料。

  (三)研究用的矿石、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副产品。

   (四)科研用的电子材料、特种金属材料、膜材料,各种分析用的标准物、固定相。

  (五)实验或研究用的水(超纯水、导电水、去离子水等),空气(液态空气、压缩空气、已除去惰性气体的空气等),超纯氮、氦(包括液氮、液氦等)。

  (六)科研用的各种催化剂、助剂及添加剂(防老化剂、防腐剂、促进剂、粘合剂、硫化剂、光吸收剂、发泡剂、消泡剂、乳化剂、破乳剂、分散剂、絮凝剂、抗静电剂、引发剂、渗透剂、光稳定剂、再生活化剂等)。

  (七)高分子化合物:特种塑料、树脂、橡胶(耐高、低温,耐强酸碱腐蚀、抗静电、高机械强度,或易降解等)。

(八)实验用动物;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和农林类院校、专业);

(九)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