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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处部门采购实施细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1-01 | 阅读次数:

为更好的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部门采购(10万元以下且在政府集采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工作,规范采购过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

(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国资处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国资处处长(组长)、国资处各分管副处长(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组员)、党支部纪检委员。

二、部门采购方式及程序

(一)总价小于1万元的采购项目

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各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副处长商议提出申请,经处长审批同意后,各科室直接采购。各科室完成采购后,需将相关资料妥善保存。

(二)总价大于等于1万元且小于5万元的采购项目

由各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批同意后,由分管副处长、科室3人以上,通过现场询价或考察谈判确定成交人。

到货或服务完成后,由分管副处长、纪检委员、科室负责验收。

采购完成后,分管副处长需将采购结果向处长汇报。各科室需将采购申请、询价单或考察谈判纪要、验收报告送处办公室存档。

(二)总价大于等于5万元且小于10万元的采购项目

由各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处长审批同意后,由科室书面推荐或通过国资处网站发布采购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征集不少于2家供应商。由处长或分管副处长、纪检委员、科室等3人以上,通过商务谈判,根据实质响应且最优性价比的原则确定成交人。成交完成后,应在国资处网站发布成交公告(1个工作日)。

到货或服务完成后,由分管副处长、纪检委员、科室共同负责验收。

采购完成后,各科室需将采购申请、书面推荐材料、报价单、商务谈判纪要、验收报告送处办公室存档。

(三)紧急采购项目

如遇学校重大活动或各相关单位紧急需求,需要及时采购相关货物或服务的,可由分管副处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处长审批同意后,直接采购。采购完成后,将采购申请或情况说明报办公室备案。

三、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二)本办法由国资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