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处公务派车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6-13 | 阅读次数:
为规范处内公务派车管理,满足各科室公务用车需求,提高公务派车使用效率,控制成本,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处内公务派车,办公室负责车辆登记备案及协调派遣,保障公务派车的有效使用。
二、 车辆使用管理
(一)公务派车本着“先计划后临时”的原则,实行公务派车审批制度。用车人员原则上应提前1天通知办公室做好派车准备。
(二)用车人员需提前填写《公务派车审批单》,各科室公务用车需由分管处领导签字审批,副处长公务用车由处长签字审批,处长用车由副处长签字审核。
(三)使用人将《公务派车审批单》交车辆驾驶员,车辆驾驶员在收到《公务派车审批单》后,按照审批要求按时出车。
(四)用车人员在办理业务事宜时,应严格按照《公务派车审批单》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应提前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向办公室备案方可延时返回。
(五)如遇临时特殊情况及处理紧急任务时,用车人员可电话请示相关处领导,办公室在接到通知后安排用车,事后由用车人员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