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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09-01-15 |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维护学校土地完整,防止国有土地资源流失,提高学校现有土地资源利用率,保障教学、科研、校园建设及其它工作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土地是指国家划拨和学校征用所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学校土地均属国家所有,学校依法行使使用权和管理权。
    第三条 学校土地按使用用途分为:教学用地、科研与推广示范用地、生产用地、校园生活用地、规划建设用地等。
    第四条 学校土地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有偿使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所有土地权属由国资处统一管理。国资处代表学校依法对学校土地实施宏观管理与统一协调;制定学校土地使用规划;拟订土地管理制度;负责学校土地征用、转让、置换、开发、出租、变更的管理;协调解决学校各类土地纠纷;建立各类土地的使用分类和资产帐目。
    第六条 学校的教学、科研、示范和生产用地使用管理由场站管理中心负责;校园规划建设用地管理由基建处负责;校园内办公及生活用地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外出租用地、经营用地监管由国资处负责。
第七条 教学、科研、示范推广用地调配分别由以下部门商场站管理中心确定:教学实习用地由教务处负责;科研用地由科研处负责;示范推广用地由推广处负责。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土地资源及田间的所有设施、建筑物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土地的建设和田间固定设施的维护等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有责任制止侵占、蚕食学校土地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资源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按时足额交纳土地资源使用费。
    第十条 校园基本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校园建设规划,未经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校内任何单位无权私自占用、出租、转让学校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给予经济处罚和党政纪处分。
    (1)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学校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等直接责任者;私自与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租、转让、开发学校土地使用权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2)使用单位因管理和使用不当造成土地资源损失者。
    第十二条 由于历史原因,已出租或合用开发的学校土地,原合同未到期的,由国资处重新认定,所收费用全部上缴学校;原合同到期的由学校收回土地。
    第十三条 学校土地征用、出租、转让、置换等过程中相关批复、纪要、合同等文献资料由国资处负责收集归档。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无偿提供学校作为示范推广基地建设用地暂不收费;教学实习用地暂不收费;科研试验、推广示范用地适度收费;生产用地暂由场站管理中心自行收费,主要用于解决差额预算人员费用不足。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
    (1)科研试验用地杨陵区内每亩每年使用费400元,杨陵区外200元。
    (2)新品种、新技术示范用地杨凌区内每亩每年使用费600元,杨陵区外400元。
    (3)对外出租土地按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场站管理中心在每年9月底前核算应收取土地资源使用费数量,由计财处统一从科研、示范推广项目经费中扣除。
    第十七条 土地资源使用费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土地的保护、田间设施的维护、学校同意的外租科研用地补贴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按本办法执行。